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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6.2.4.3.1 (一)资源税法
(一)资源税法

1.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资源税的基本内容

(1)纳税人。

资源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这里所指的单位是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

(2)资源税征税范围。

我国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包括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具体规定如下。① 原油。

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② 天然气。

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③ 煤炭。

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④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具体包括宝石、玉石、石墨、大理石、花岗石、石灰石、石棉等子目。

⑤ 黑色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

黑色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或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入炉冶炼的金属矿原矿,具体包括铁矿石、锰矿石、铬矿石、铜矿石、铅锌矿石等子目。

⑥ 固体盐和液体盐。

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即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3)税率。

资源税采取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实施“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普遍征收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开发的一切应税资源产品征收资源税;级差调节是指运用资源税对因资源储存状况、开采条件、资源优劣、地理位置等客观存在的差别而产生的资源级差收入通过实施差别税额标准进行调节。资源条件好的,税额高一些;资源条件差的,税额低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