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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6.2.4.1.2 (二)房产税法
(二)房产税法

1.房产税的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房产税的基本内容

(1)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不包括农村。

(2)纳税人。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① 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②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③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④ 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⑤ 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经营的房产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3)税率。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根据计税依据分为两种: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居住用房出租仍用于居住的,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2008年3月1日起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