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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6.2.4.1.1 (一)契税法律
(一)契税法律

“契税”在我国的发展历史

1.契税的概念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契税对公平税负、规范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经济的发展和建立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以及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契税的基本内容

(1)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承受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对象。

契税的征收对象是在中国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② 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但不包括转让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③ 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

房屋的买卖是指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房屋赠与是指房屋产权所有者将房屋无偿转让给他人所有。

房屋的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3)税率。

契税实行幅度比例税率,税率幅度为3%~5%。实行幅度税率是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5%的幅度税率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契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