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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6.2.3.2.2 (二)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内容
(二)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内容

1.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税法上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自然人以及从事生产经营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1)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是指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即其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按税法规定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负有有限纳税义务,即只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中国大陆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

相关案例

案例一:黄先生为我国驻美国大使馆一等秘书,任期4年。临行前,他在原户口所在地的户籍管理部门办理了户口吊销手续,已属于在中国没有户籍且在境外居住。那么,黄先生在驻美期间,是否属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人?

分析提示:虽然黄先生已经没有了中国户籍,但是其家庭或主要经济利益仍在国内,并且他只是为了履行职务才在美国居住,当其任期届满,必然要返回中国。因此,他在美国期间,仍属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

案例二:一个外籍人员从某年1月1日起到中国境内的公司任职,任期4年。当年曾三次离境回国向其总公司汇报工作,时间分别是4月1日至4月23日,7月1日至7月23日,10月1日至10月23日。该外籍人员当年在中国境内任职期间,是否属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人?

分析提示:该外籍人员在境内无住所,该纳税年度在境内居住满1年,为我国的居民纳税人。虽然曾三次离境,但是每次均不超过30日,三次累计69天,也未超过90日,属于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

(3)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判断所得来源地是确定该项所得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依据。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应反映经济活动的实质,要遵循方便税务机关实行有效征管的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① 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② 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③ 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④ 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⑤ 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⑥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⑦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相关案例

问题:某外籍人员将自己位于上海的一栋别墅出售,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是否应当在中国纳税?

分析提示:该外籍人员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而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在中国纳税。

(4)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是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2.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除工资、薪金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案例

公司内部高管使用的车辆费用未超过公司规定额度部分,以现金形式发放给相应个人。

问题:发放的这部分费用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

分析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① 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② 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③ 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④ 上述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

相关案例

黄老师除了本职工作外,还应邀每周二上午到某大学讲授西方会计,该校按60元/小时的标准,每次付给黄老师240元讲课费。

问题:黄老师的讲课费应按什么税目纳税?

分析提示:劳务报酬。因为黄老师到某大学讲授西方会计不是本职工作,与该大学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所以黄老师的讲课费应按劳务报酬税目纳税。

(5)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面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货款利息和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股息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

(8)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9)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取得的所得。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1)其他所得。

除上述十项应税项目以外,其他所得应确定征税的,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例如,对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按“其他所得”征税。

知识点拨

企业年终给客户赠送礼品,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因此,上述企业年终给客户赠送礼品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4)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即只征收70%的税额,故其实际税率为14%。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拓展阅读

起征点与免征额的区别

公众对“起征点”存在误解,正确的说法应该是“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起征点与免征额有严格的区别。

所谓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时不征税。一旦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就要对其全部的数额征税,而不是仅对其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征税。

所谓免征额是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对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假设当月工资应纳税所得额是3 501元。如果3 500是免征额,3 500元就免予缴税,只就超出的1元缴税;如果起征点是3 500元,则不够3 500元的不用缴税,超出3 500元的全额缴税,即以3 501元为基数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