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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6.2.2.2.2 (二)消费税的基本内容
(二)消费税的基本内容

1.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包括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特定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我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单位是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以报关人、代理人、购买人为纳税义务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生产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以外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零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的单位和个人;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应税消费品的生产销售环节是消费税征收的主要环节,因消费税具有单一环节征税的特点,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以后,货物在流通环节无论再转销多少次,都不用再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应税消费品。

(3)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在进口环节也要缴纳消费税。为了减少征税成本,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4)零售应税消费品。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5)批发环节。

卷烟消费税除在生产环节征税外,从2009年5月1日起,在批发环节内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税率为5%。

3.消费税的税目

消费税以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征税对象,其征收范围主要是一些高档消费品、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现行的应税消费品大体可归为五种类型的产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产品及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

4.消费税的税率

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以适应不同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情况。消费税根据不同的税目或子目确定相应的税率或单位税额。

练习题 ◆ 单选

下列消费品的生产经营环节,既征收增值税又征收消费税的 是( )。

A.批发环节销售的金首饰

B.零售环节销售的金首饰

C.批发环节销售的白酒

D.零售环节销售的白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