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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6.2.2.1.3 (三)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三)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以及销售应税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1.销售货物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提供应税劳务

在中国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地在境内。

提供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3.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申报进入中国海关境内的货物。我国增值税法规定,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均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除享受免税政策外,在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

4.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5.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是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6.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是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