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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6.2.1.3.1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税收法律关系在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由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方面构成,但在这三方面的内涵上,税收法律关系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权利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另一方是纳税义务人。我国对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另一方的确定,采取的是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1)征税主体:各级税务机关、海关、财政机关。

(2)纳税主体: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确认原则:属地兼属人)。

(3)税法的重要特征: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它们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

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例如,所得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财产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财产。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税务机关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依法进行征税、税务检查以及对违章者进行处罚;其义务主要是向纳税人宣传、辅导解读税法,及时把征收的税款解缴国库,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的申诉等。

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主要有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等。其义务是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