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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6.1.5.5.2 (二)收购的方式
(二)收购的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

1.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购买该公司的有表决权证券的行为。收购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做出报告、公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3)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4)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2.协议收购

协议收购,即收购方通过与目标公司的股票持有人达成收购协议的方式进行收购。收购程序主要包括:

(1)收购人可依法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订立收购协议。

(2)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做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3)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

(4)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5)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