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济法基础
1.6.1.5.4.3 (三)禁止的交易行为
(三)禁止的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相关案例

2015年11月,胡某在接受一份文件打印任务时,获知所任职的甲公司与乙银行发生重大的经济纠纷。由于甲公司资金短缺,甲公司用以抵押的办公大楼可能将被法院强制拍卖,卖价评估为5 000万元,占甲公司固定资产比例的35%。胡某决定抛售甲公司股票1 000股,从中获利12万元。2016年4月,胡某又获知丙公司将收购甲公司部分股票,于是又低价买进甲公司股票1 000股,同年10月,卖出该1 000股,又获利10万元。

分析提示:胡某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所谓内幕交易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胡某属于内幕交易主体的第一种,即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他可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职员。

2.操纵证券市场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3.虚假表述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做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4.欺诈行为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5.其他禁止的交易行为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