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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6.1.5.4.1 (一)股票上市
(一)股票上市

1.上市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②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③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④ 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申请与公告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① 上市报告书;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② 公司章程;③ 公司营业执照;④ 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⑤ 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⑥ 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⑦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上述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3.暂停与终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