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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6.1.5.3.1 (一)股票发行
(一)股票发行

股票发行是指符合发行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依法定程序,以同一条件向特定或不特定的公众招募或出售股票的行为。

1.设立发行股票的条件

设立发行股票又称首次发行股票,是指发起人通过发行公司股票来募集经营资本,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证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招股说明书;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协议。聘请保荐人的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2.发行新股的条件

发行新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成立后,基于增资目的而再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协议。依照《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到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做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