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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6.1.5.2.3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概念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办理登记、存管、结算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目前,我国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各自具有自成体系的计算系统,分别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和深圳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负责登记结算工作。

2.设立条件及职能范围

(1)设立条件:① 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两亿元;② 具有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③ 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职能范围:① 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② 证券的托管和过户;③ 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④ 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⑤ 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⑥ 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⑦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