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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6.1.5.2.2 (二)证券公司
(二)证券公司

1.证券公司的概念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

2.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证券公司的设立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而且,如果证券公司需要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解散,也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两亿元;

(3)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