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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6.1.4.4 四、支票
四、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异地支票在票面右下角必须记载12位的银行机构代码,同城为6位。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相关案例

A公司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共有20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签发了一张面额为30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B公司。之后A公司再没有向开户银行存款。

问题:(1)乙公司所持的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如何判断空头支票?(2)空头支票的付款人是否为票据债务人?(3)甲公司应负什么责任?

分析提示:(1)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应以持票人依该支票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之时为准,而不能以出票人签发支票之时为准。(2)付款人不是当然的票据债务人。付款人只有在出票人在银行里的存款足以支付时才有法定的付款义务,而不是付款人的存款足以支付时才有法定的付款义务。(3)A公司作为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此外,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