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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6.1.4.1.4 (四)票据权利
(四)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主要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依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付款请求权是第一次请求权,持票人必须首先向主债务人行使第一次请求权,而不能越过它直接行使追索权。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权利。被追索人是负有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义务的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等。

相关案例

某银行接受A公司的委托签发了一张金额为4 600元人民币的银行本票,收款人为某电脑公司的经理刘某。刘某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黄某。黄某将票据金额改写为4.6万元人民币后转让给了某商店,商店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某超市。当该超市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时,付款银行以票据上有瑕疵为由退票。

分析提示:(1)黄某的行为属于票据变造,即无变更权的人对票据上除签章外的有关事项进行变更的行为,如变更票据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2)如果向变造前签章的人主张权利,只能依据原记载事项,不足部分只能向变造人请求赔偿;如果向变造人或变造后的签章人主张权利,则有可能实现票据的全部权利。(3)变造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黄某除承担票据责任外,还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