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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6.1.4.1.3 (三)票据行为
(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1.出票

出票是按法定形式制作成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均因出票而产生。出票行为包括两个内容:制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字;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

2.背书

背书是持票人为转让票据而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做出背书的人称为背书人;通过背书取得票据者为被背书人。依《票据法》,背书应连续,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后手应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人在背书后,便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付款或承兑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字承兑后,即承担到期付款的法律责任。承兑是汇票特有的票据行为,但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承兑的方式通常是持票人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承兑的日期。其中最重要的是付款人的签名,无付款人签名,汇票不能认为已被承兑。

4.保证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行为。票据的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和承兑人,都可成为被保证的对象,保证使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产生票据法律关系。保证人的责任以被保证人的责任为限,因此,被保证人不同,保证人的责任也不同。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保证责任。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5.付款

付款是指汇票承兑人或付款人、本票出票人和支票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并收回票据的行为。付款行为的做出,持票人的票据债权实现,票据的流通过程结束,票据上的全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票据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