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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6.1.2.3.4 (四)商业银行贷款业务
(四)商业银行贷款业务

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以社会公众为借款对象,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出借的货币资金。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以发放担保贷款为原则,以发放信用贷款为例外。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所谓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