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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6.1.2.3.1 (一)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
(一)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

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金融企业,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不同,它不是国家的金融行政监管机关,没有进行金融行政管理的职权。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不同,它不承担国家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商业银行在其经营自主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坚持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