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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6.1.2.2.4 (四)人民币
(四)人民币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代表着国家的财富,是国家主权的象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为了维护人民币的法定地位,保障其正常流通,《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另外,我国对人民币出入国境实行限额管理。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为20 000元。

相关案例

某夫妻由于家庭不和,吵架时一方为了出气,烧毁人民币10 000余元,此事在坊间引起不小的轰动,对此众说不一。

分析提示:因为家庭不和而故意烧毁人民币,这种行为已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的规定以及《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故意毁损人民币”的规定。因此,本案例中的夫妻因家庭不和而烧毁人民币的行为是故意毁损人民币的行为,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