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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6.1.2.2.2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与职责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与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这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家管理金融业的政府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不同于商业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不经营普通银行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也不同于一般政府机关,一般政府机关对同级政府负责,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政府职能部门,直接对国务院负责。它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具有三大职能,即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拥有资本和资产,可以依法经营业务。发行的银行是指发行人民币,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银行的银行负责监督管理其他商业银行以及政策性银行;政府的银行是指代表国家从事国际金融活动,代理国库,代表国家发行债券,掌握国家的黄金和外汇储备,并对国家提供贷款等。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① 发布与履行与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② 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③ 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④ 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⑤ 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⑥ 监督管理黄金市场;⑦ 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⑧ 经理国库;⑨ 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⑩ 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⑪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⑫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⑬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