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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6.1.2.2.1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中国人民银行法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是唯一代表国家进行金融控制和金融管理的特殊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1983年9月,国务院做出了《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根据这个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不再办理工商信贷业务、结算业务和储蓄业务,从而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1986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现已失效),进一步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和职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后,为了确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保障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该法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5年3月18日通过,并于当日发布实施。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