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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5.4.4.4.3 (三)商标使用的管理
(三)商标使用的管理

《商标法》所称的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1)撤销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2)违反商标使用规定的处罚。① 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给予与上款同样的经济处罚;③ 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