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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5.4.4.3.2 (二)商标注册的条件
(二)商标注册的条件

1.申请人的条件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以及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2.商标构成条件

(1)商标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构成要素。《商标法》规定,商标应具有可识别性。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视觉不能感知的音响、气味等不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商标设计必须具备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一般来说,商标设计只要立意新颖,独具特色,文字、图形或其组合鲜明简洁就具备了显著特征。只有具备了显著特征,才能便于人们识别,借以和其他同类商品相区别。

3.商标构成禁止条件

《商标法》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同政府间国际组织标志、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此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4.商标必须具备显著特征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具有明显的特色,既能使消费者将其与商品或服务本身区别开来,又能使消费者通过它分清商品和服务的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