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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5.4.4.3.1 (一)商标注册的原则
(一)商标注册的原则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的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定的程序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申请,经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商标注册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一项商标,一件申请原则

申请注册商标时,申请人应按照国家工商部门公布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类别提出申请,一项申请只能请求在一类商品上注册一件商品。如果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应当按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注册申请。如果需要将注册商标扩大使用到同类其他商品上,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2.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的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按照使用在先的原则,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申请人应当协商解决;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由商标局裁定,或抽签决定。

为遏制恶意抢注行为,并强调在先申请的正当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3.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对大部分产品和服务使用的商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由商标使用人自主决定。但对少数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涉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产品,如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实行强制注册,这些商品未经核准注册的,禁止销售。除驰名商标外,未经注册的商标,可在生产和服务中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