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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5.4.4.2.3 (三)商标权人的内容
(三)商标权人的内容

1.商标权人的权利

(1)商标专用权。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人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2)商标转让权。商标权人有权将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转让注册商标时,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合同,并报请商标局核准公告。

(3)商标许可使用权。商标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签订书面许可使用合同,并报商标局备案。在许可使用期间,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被许可人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

(4)请求保护权。商标权人在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2.商标权人的义务

(1)依法使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或者停止使用的,商标局有权撤销其注册商标。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在商品上标明注册标记,即表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简化的注册标记。在商品上不便标记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2)保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商标权人应保证自己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许可他人使用时,还应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3)按时缴纳各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