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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5.4.3.3.3 (三)专利权的取得程序
(三)专利权的取得程序

1.专利权的申请

《专利法》规定,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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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说明书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并应当简短,不分段,全文不得超过200个字。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申请外观设计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对此,《专利法实施细则》有详细要求。

2.专利申请的审查

专利申请的审查是一项发明创造能否获得专利权利的决定性程序。专利种类不同,其审查程序也不同。在我国,专利申请的审查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制度。

(1)初步审查。它也称形式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后,要审查申请手续是否完备,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必备的证件是否完备;申请人的身份是否合法;申请发明的主题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的范围等形式要件。

(2)早期公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后,开始进行早期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3)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专利的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依法进行审查的法定程序。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4)授予专利权。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后,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权,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如果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发明专利申请部分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限期要求申请人修改;认为全部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限期要求申请人陈述意见。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有权驳回申请。

我国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则实行初步审查制度,只要经过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可做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3.专利权的撤销和复审

自专利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都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撤销该项专利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撤销专利权的请求后,应当通知专利权人在规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并允许专利权人在不扩大原专利保护范围的情况下,修改专利文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审查后,做出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被撤销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