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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5.4.3.3.2 (二)专利权的取得条件
(二)专利权的取得条件

《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新颖性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但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以上三个条件,发明或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必须同时具备,而外观设计要获得专利权,不仅要求具备新颖性,而且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所谓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专利法》还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不能授予专利权:① 科学发现;②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③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④ 动物和植物品种;⑤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⑥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做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但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此外,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如专用于伪造货币的方法或者工具等。若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不违法,但其实施可能破坏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如万能钥匙等,这样的发明创造也不能被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