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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5.4.3.2.3 (三)专利权的内容
(三)专利权的内容

1.专利权人的主要权利

(1)独占实施权。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进行制造、销售或者使用的专有权利。这是专利权人最基本的权利,包括有自己实施专利的权利,即自己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和使用专利方法的权利;禁止权,即禁止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同样,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进口权。它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或授权,以经营为目的进口专利产品的权利。

(3)转让权。专利权人有权将其专利申请权或者获得的专利所有权依法转让给他人。转让时,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实施许可权。专利权人有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并获得专利使用费的权利。专利权人应与被许可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局备案。

(5)标记权。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的包装上、说明书上、产品广告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6)放弃权。专利权人有权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声明或以不交年费的方式放弃其专利权。

(7)请求权。当专利权受到不法侵害时,专利权人有权请求国家机关排除侵权行为,并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还规定专利权人依法享有将其专利权进行出质的权利。《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知识点拨

专利权质押

专利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专利权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专利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专利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用以质押的专利权为质物。

2.专利权人的主要义务

专利权人不仅享有上述各项权利,还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专利权人不依法履行其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主要义务包括:① 缴纳专利年费。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而且专利年费是逐年递增的。② 实施已获专利的发明创造。③ 依法对职务发明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