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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5.4.2.5 五、著作权的保护
五、著作权的保护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凡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同意,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均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 侵犯的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② 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擅自对其作品进行使用,或者使用作品的行为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制范围;③ 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侵犯了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专有权。

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有权请求国家机关对著作权给予保护。有关部门应视侵权行为的情节轻重,按照《著作权法》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相关案例

韩寒为当代知名青年作家,他在百度文库中发现有多位网友将其代表作《像少年啦飞驰》(以下简称《像》书)上传至百度文库,供用户免费在线浏览和下载,其多次致函经营百度文库的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协商处理未果。韩寒认为百度公司侵犯了其《像》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立即停止侵权、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关闭百度文库,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5.4万元并承担律师费、公证费等。百度公司强调百度文库属于信息存储空间,其中的文档由网友贡献,百度公司收到韩寒投诉后,及时删除了投诉链接和相关作品,并将投诉作品纳入文库反盗版系统正版资源库,采用技术措施预防侵权,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1)百度公司的行为是否侵权?(2)如果侵权,该如何处理?

分析提示:(1)百度公司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百度公司经营百度文库,一般不负有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事先审查、监控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百度公司对百度文库中的侵权行为可以不加任何干预和限制。考虑到涉案作品为知名作家的知名作品,韩寒曾于2011年3月作为作家代表之一就百度文库侵权一事与百度公司协商谈判,百度公司理应知道韩寒不同意百度文库传播其作品,也应知道百度文库中存在侵犯韩寒著作权的文档,百度公司对韩寒作品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对于负有较高注意义务的《像》书侵权文档,百度公司消极对待权利人提供正版作品或通知,未能确保其反盗版系统正常运行,也未能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制止该侵权文档在百度文库传播,主观上存在过错。(2)判决百度公司赔偿韩寒经济损失39 800元及合理开支4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