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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5.4.2.3.3 (三)著作权的限制
(三)著作权的限制

著作权的限制是指对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限制,并非对全部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同时加以限制。著作权本身已经受到了时间和地域上的限制,除此之外,著作权还将受到以下限制。

(1)合理使用。这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者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对此做了十二项明确规定,如在个人学习、研究、时事新闻报道中可以合理使用已发表的作品等。

(2)法定许可使用。这是指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例如,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3)强制许可使用。这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种正当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时,经申请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即可使用该作品,无须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

《著作权法》还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并对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