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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5.4.2.3.2 (二)著作权的期限
(二)著作权的期限

著作权的期限是指公开发表或者出版的作品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内,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享有使用作品的各项专有权利。有效期限届满,著作权随即终止,作品就成为社会共有的文化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在我国,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由作者终身享有。作者死亡的,由作者的合法继承人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保护其不受侵犯。公民的作品发表权及著作财产权(如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十三种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则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以及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及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法律保护。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