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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5.4.2.2.3 (三)著作权的内容
(三)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的内容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

1.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具体包括:

(1)发表权。它是作者依法决定其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包括发表作品的权利和不发表作品的权利两方面的内容。

(2)署名权。它是作者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包括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和不署名两方面的权利。应注意的是,当作者的作品署名发表后,其他任何人以出版、广播、表演、翻译、改编等形式进行传播和使用此作品时,必须注明原作品作者的名字。

(3)修改权。它是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包括作者有权自己修改作品和授权他人修改作品。但作者行使修改权时,在一定条件下还会受到某些限制。例如,美术作品原件出售后,著作权人如想修改作品,必须征得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的同意。

(4)保护作品完整权。它是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死后,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则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2.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两个方面,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复制权。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包括手工复制和机械复制。

(2)发行权。它是指著作权人以出售或者赠予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著作权人有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著作权人有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著作权人有权将作品自行展览,也可授权他人展览并获取报酬。

(5)表演权。亦称公演权、上演权,指著作权人有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著作权人有权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广播权。著作权人有权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

(8)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人有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9)摄制权。著作权人有权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

(10)改编权。著作权人有权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11)翻译权。著作权人有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

(12)汇编权。著作权人有权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拓展阅读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也可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上述十三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该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同时,《著作权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上述十三项权利在该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上述十三项权利在依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此外,软件著作权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和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软件著作权人也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同时,为进一步加强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的管理,2006年11月9日,国家版权局依据《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其网站发布《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的公告,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这意味着,版权收费将以弹性方式执行。中国音像协会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收取卡拉OK行业版权使用费。凡在2007年1月1日以前开业的卡拉OK经营场所,支付版权使用费的时间自2007年1月1日起计算。

知识点拨

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的区别

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著作财产权又称著作经济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1)两者的归属不同:著作人身权只能由作者或者著作权原始主体所有;而著作财产权不仅可以由作者或者著作权原始主体所有,也可以归著作权继受主体所有。

(2)两者的保护期不同:除发表权外,作者终身享有著作人身权,没有时间的限制。作者死后,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可依法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机关予以保护。一般认为,它不能转让、剥夺或继承。而著作财产权具有严格的保护期限。在著作权的有效期限内,作者的著作财产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应当注意:此处所说的“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主要是指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3)两者的内容不同:著作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的内容,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而著作财产权则是以使著作权人获得财产利益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4)两者所受的限制不同: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而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著作人身权基本不受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的限制,而著作财产权则依法受到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