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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5.4.2.2.2 (二)著作权的客体
(二)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又称作品,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包括以各种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根据作品的表现形式不同,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主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但是,以下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