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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5.4.1.1.2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保护对象是非物质性的信息。与有形财产相比,知识产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的国家授予性

知识产权一般必须由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确认后才能产生,即通过主管机关授予专有权或专用权。例如,专利权需要经过申请,报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并由国家发给专利证书予以确认。绝大多数国家都要求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注册商标权,并且只有取得商标注册证后商标权方为有效,但著作权例外。

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1)知识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

(2)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只在法定期限内受法律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权利人的独占权将自行消灭,知识产品就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

4.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出境则无效。各国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只保护按照本国法律获得认可的知识产权,除签订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或与其他国家鉴定双边互惠协定外,知识产权要在其他国家取得保护,必须另行获得该国法律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