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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5.3.3.2 二、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各种消费者组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消费者协会是最重要、最普遍的组织机构。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并要求协会“挂靠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业务上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国家标准局和国家商检局的指导”。1985年,中国消费者协会正式成立。我国的消费者协会并不是消费者自发组织的,因此与其他民间社团有着重要区别,它具有七项职能:① 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② 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抽查;③ 就有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④ 受理消费者的投诉;⑤ 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⑥ 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⑦ 对于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拓展阅读

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消费者投诉的情形

根据消费者协会工作规则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投诉的下列案件不予受理:① 消费者投诉时不能出具购物发票或小票;② 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是处理品,并且销售者销售时声明是处理品,因出现问题而投诉的;③ 消费者向主管行政部门申诉,该部门已经处理完毕,或者由仲裁机构裁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已经受理或判决的;④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许可证才能购买,而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或禁止个人购买而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投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