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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5.3.2.2.10 10.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
10.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

修正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加强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其中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相关案例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权益

彭先生和魏小姐原本打算“五一”结婚,两人2018年1月26日到市区一家婚纱影楼预定拍一套1 688元的婚纱照,交了300元预约金,数日前,两人因故分手,婚纱照当然不拍了。彭先生到这家婚纱影楼要求退还预约金,遭到拒绝。影楼的理由是签订预约单时已经声明预约金概不退还。

分析提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依照法律规定,“预约金概不退还”这种预约单中的附加条款,是商家一厢情愿单方面订下的,是格式合同。预约单只约定消费者违约后要负责任,而没有格式合同拟定方违约后所应负的责任,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对等,这是不公平的,所以属于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