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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5.3.2.2.5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经营者的名称和标记,其主要功能是区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如果名称和标记不实,就会使消费者误认,无法正确地选择喜欢或信任的经营者;在发生纠纷时,则无法准确地确定求偿主体。对租赁柜台或场地的行为,强调承租方有义务标明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目的在于区别承租方和出租方,一旦发生责任问题,便于确定责任承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