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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5.3.2.2.3 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应当做到:①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或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造成危害的,应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