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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5.3.2.1.10 10.后悔权
10.后悔权

随着社会公众的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的巨大变化,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了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的内容,赋予消费者网购后悔权。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同时,为了防止权利滥用,有关条款也列明不宜退货的情形,如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并规定除另有约定外,由退货产生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相关案例

2016年5月7日,山东省济宁市的牛女士在安达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菲亚特家用轿车,价格12.8万元。同年6月26日,牛女士的新车发生轻微剐蹭,补漆时牛女士发现车子有补过漆的痕迹。牛女士找公司交涉,该公司经理承认该车喷过漆。2016年6月30日,牛女士向山东省消费者协会投诉。调解不成,山东省消协建议牛女士诉讼维权。2016年8月4日,牛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安达汽车公司退款退车并给予3倍赔偿。

分析提示:2017年2月4日,济宁市高新区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在销售车辆过程中隐瞒了曾经销售给他人的事实,已构成销售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一审判决原告将车退回被告,被告将购车款12.8万元退还原告,并按购车款的3倍赔偿原告牛女士38.4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7月2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在出售该车辆时隐瞒了该车曾经出售和曾经维修过的事实,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失,构成销售欺诈,应当承担欺诈赔偿责任,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