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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5.3.1.4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能全面反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调整的生活消费关系的客观要求,并贯穿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中的,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制经营者活动过程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合法性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准,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或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些原则都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以强调并确认为自己的原则,对于强化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功能,显得尤为重要。自愿,即消费者与经营者交易时,应完全出于自己真实意愿,不受任何外方的干涉或强迫;平等,即消费者与经营者法律地位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和制裁;公平,即消费者与经营者交易时,双方权利均受到尊重;诚实,即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应信守承诺,不做虚假或隐瞒陈述。经营者不得强行销售、强行服务、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3.国家保护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一原则是由国家的职能和性质,以及消费者的弱者地位决定的,体现了国家对生活消费关系的适度干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为重要的原则。

4.社会监督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一方面应充分发挥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能;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和公民应通过各种渠道、各种途径对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拓展阅读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这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设立“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目的在于扩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