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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5.2.2.4.2 (二)反垄断调查程序
(二)反垄断调查程序

依照《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反垄断调查处理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非正式和解程序。

1.反垄断调查的一般程序

(1)立案。依照《反垄断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立案的途径有两个:① 依职权主动立案;② 依举报人的书面举报申请立案。

(2)调查。立案以后,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涉嫌垄断行为展开调查,收集与限制竞争行为有关的证据。

(3)审查处理。依照《反垄断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经过核实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并制作处理决定书,同时可以将处理决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2.反垄断调查的非正式和解程序

为了鼓励涉嫌垄断行为的经营者主动承认垄断行为,最大限度地消除垄断行为的后果,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经营者承诺制度,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的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中止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① 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② 做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③ 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做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