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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5.2.2.4.1 (一)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利

反垄断执法机构为履行其职能,依法对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进行调查和监督,是反垄断执法机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其行使其他职权的前提。《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实地检查权。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2)询问权。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3)查阅、复制权。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4)查封、扣押权。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对相关证据进行查封、扣押。

(5)银行账户的查询权。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对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

2.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义务

由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行为也会对经营者的权利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有以下义务。

(1)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行使调查权时,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行使。

(2)表明身份的义务。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执法证件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

(3)保密义务。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执法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