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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5.2.2.3.3 (三)经营者集中
(三)经营者集中

1.经营者集中的概念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通过某种方式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为预防经营者通过并购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各国都对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并购交易等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以有效防止经营者集中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相关案例

美国医院集团是美国最大的私营医院连锁集团,该集团在田纳西州的查他努地区拥有一家医院。1981年和1982年,该集团共斥资7亿美元分别兼并了国际医院集团和健康医疗公司。兼并后,美国医院集团在查他努地区增加了两家医院。而且,根据兼并协议,美国医院集团又继承了国际医院集团业已签订的、对该地区另外两家医院的管理合同,这就使得美国医院集团实际上拥有或管理了当地11家医院中的5家。这次兼并使得查他努地区医疗市场上互相竞争的医院从11家减少到7家。把上述兼并案中有共同所有权或控制权的医院看成一个整体,那么兼并使得美国医院集团成为查他努这一医疗市场高度集中地区的第二大医院服务提供者,其市场占有率由原来的14%上升为26%。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该兼并有可能对查他努地区医院市场产生不利于竞争的结果,违反了《克莱顿法》第七修正案。联邦贸易委员会除了裁定要求美国医院集团剥离在该地区兼并的医院外,还要求其今后在美国其他地区打算进行类似的兼并前,必须事先通知联邦贸易委员会。美国医院集团不服,向美国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提请司法审查,并辩称其在查他努地区的兼并收购不可能严重减少竞争,且该集团至少不应该将今后所有的收购计划提前通知联邦贸易委员会。

而法院认为有实质证据支持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裁定,即该项兼并是一项有可能造成对消费者不利的共谋行为,且联邦贸易委员会要求美国医院集团在将来进行兼并收购时事先通知的做法是合理的。法院维持了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裁决。

问题:法院的判决合理吗?

分析提示:美国医院集团的兼并使得市场集中度本来就高的查他努地区医疗市场进一步集中,竞争者减少。在这样一个市场上,最大的4家医院实际上控制了整个市场,他们更加容易公开或者暗中勾结,使价格水平高于或者远远高于有竞争存在时的水平,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正是出于对这种共谋行为的警惕,作为美国反垄断主管机关的联邦贸易委员会禁止了美国医院集团的兼并活动,以维护查他努地区医院市场的竞争秩序。

2.经营者集中法律控制制度

在许多情况下,经营者集中是为了取得和提高规模经济效益,从主观意图来看,也不一定都是以限制竞争为目的。但竞争者集中极有可能产生或加强集中后竞争者的市场支配地位,进而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因此,需要由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实行必要的控制,控制的主要手段是对经营者集中实行申报制度,并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允许经营者实施集中。

(1)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及申报例外制度。经营者集中申报是指经营者在进行集中之前,为了使反垄断执法机构知悉和了解经营者的集中计划,并就该计划是否合法做出判断,而由经营者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的一项制度。《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有些经营者集中不会对竞争产生负面影响。为了提高效率,使那些基本不会对竞争造成负面影响的经营者集中,不因向主管机关申报而延误商机,《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① 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② 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2)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制度。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制度通常包括审查的期限与程序、审查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判定禁止经营者集中的标准以及禁止经营者集中的例外等内容。

① 审查期限与程序。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做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做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做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做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做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做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a.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b.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c.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做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②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的因素。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的因素,就是对所申报的集中是否做出禁止决定时应当考虑的具体因素。《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a.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b.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c.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d.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e.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f.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③ 判定禁止经营者集中的标准及例外。《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做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确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做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3.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的法律责任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