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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5.2.2.3.2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通过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市场地位。一般来说,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都是在市场上占有较大份额、实力雄厚的大公司、大企业。反垄断法对于经营者通过正常的竞争取得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持否定态度,但是如果经营者滥用其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反垄断法要严格禁止。

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

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指控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前提是该经营者已经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制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2)、(3)项规定的情形,但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形式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反垄断法》第十七条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以下几种常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因为具有控制相关市场产品价格、数量的能力,往往会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恶意地减少某种商品的供应量,人为地造成市场供求关系紧张,从而达到以不合理的高价销售商品的目的,这种价格实际上就是一种垄断价格。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合理的低价向其供应商购买商品,这种价格实际上是一种“剥削性”价格。在竞争充分的市场上,经营者高价销售或低价购买的行为受到市场竞争的有效制约,而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存在的市场上,市场竞争实际上被控制了,在这种情况下,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就会很容易通过这种方式获取垄断利润。

(2)掠夺性定价。掠夺性定价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这种行为的目的往往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进而更有效地控制市场,谋求垄断利益。低价销售本来有利于促进竞争。但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常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在短期可能有利于消费者获取低价商品,但其最终的目的在于挤垮竞争对手,实现市场垄断。

(3)拒绝交易。拒绝交易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比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拒绝向某个销售商供货或者拒绝向试图进入某一销售市场的经营者提供商品。选择交易对象本来是经营者的权利,但是作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其拒绝交易行为会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4)独家交易。独家交易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比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要求其经销商只销售其一家的商品,而不允许销售同类竞争者的商品;或者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要求其供应商在特定地区范围内只向其提供某种商品。独家交易行为限制了市场主体选择交易对象的自由,损害了有效的市场竞争,往往导致不合理的高价。

(5)搭售。搭售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一个经营者在销售某种产品时,强迫交易相对人购买与交易内容无关的其他产品或者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就构成搭售行为。如果搭售行为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则被认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6)差别待遇。差别待遇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在实践中,经营者实施的最典型、危害最大的差别待遇行为表现为价格歧视,即经营者对购买相同等级、相同质量商品的购买者要求支付不同的价格,或者经营者对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商品的供货者支付不同的价格。

在市场活动中,经营者根据市场变化,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对与其进行交易的相对人给予不同的待遇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违法的。差别待遇构成违法应当要符合以下要件:① 行为人是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② 存在差别待遇的事实;③ 经营者实施差别待遇没有正当理由。④ 差别待遇行为损害了市场竞争。

除了上述六种较为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实践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还可能采用其他形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还做了一个兜底性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这对保证各类形式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都受到《反垄断法》的追究,具有重要意义。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

《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