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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5.2.1.6.1 (一)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既包括专门机构的监督检查,也包括其他组织或公民个人进行的社会监督。

1.国家监督检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机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2)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3)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4)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5)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第十三条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第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社会监督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规定,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