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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5.2.1.5.7 (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4)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此条内容对利用软件等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进行干扰、限制、影响其他经营者及用户的行为作了规定,这也是2017年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订时最主要的新增内容。一方面对于互联网领域特有的、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另外还增加了兜底条款,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