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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5.2.1.5.2 (二)商业贿赂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①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②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③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商业贿赂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是从事商品交易的经营者,既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

(2)商业贿赂行为是经营者主观上出自故意和自愿而进行的行为,过失行为、受到胁迫而进行的行为可能都不会构成商业贿赂。

(3)商业贿赂行为是通过秘密方式进行的,向有关人员给付财物或其他报酬,既不向有关人员的领导或其他人员报告,又违反了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及廉政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4)商业贿赂行为典型的表现形式是回扣。回扣是指在商品购销或工程劳务的承揽等交易过程中,一方从价款中按一定的比例秘密支付给对方个人所有,以作为其促成交易的酬谢。但回扣不同于折扣、佣金。《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折扣与佣金承认是合法行为,但规定必须如实入账。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但必须如实入账。收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必须如实入账。

(5)商业贿赂行为具有多样性。除了金钱回扣外,还包括提供出国考察、免费旅游或度假、房屋装修、高档宴席、色情服务、赠送昂贵礼品以及解决子女或亲属入学、就业等多种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本质,阻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中外各国竞争法都明令禁止该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