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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5.2.1.5.1 (一)混淆行为
(一)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是指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采用各种混淆手段来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是经营者用作创造商品形象、促销商品、开拓市场的一种竞争手段,是经营者的财产。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造成和他人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特定商品的这些混淆行为属于破坏竞争秩序的不正当行为。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或姓名一经登记,登记者便享有专有权。保护企业名称或姓名主要是保护在企业名称或姓名中赋予的商业信誉,盗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域名用来表示一个单位、机构或个人经申请注册在网络上的确定的名称或位置。它是上网单位和个人在网络上的重要标识,便于他人识别和检索某一企业、组织或个人的信息资源,从而更好地实现网络资源共享。域名一般由若干部分组成,包括数字和字母。域名的主体组成部分,一般就是企业名称中“字号”的英文字母,具有较强的识别性。除了识别功能外,在虚拟环境下,域名还可以起到引导、宣传、代表注册人等作用。无论域名的注册者在该域名内是开展网上商务活动,还是提供信息服务,该域名均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网站名称一般出现在网站首页上,起到区别网站的目的。由于网站名称一般就是企业名称中“字号”的汉字写法,与域名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网页是构成网站的基本元素,是承载各种网站应用的平台。通俗地说,网站就是由网页组成的平台。网站名称及网站的设计等对企业的营销和策划具有重要作用,可以为经营者形成良好的品牌效应。

由于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都可以使其注册人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是当下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练习题 ◆ 多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 )。

A.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B.对商品的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C.以明示入账方式给交易对方折扣

D.窃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相关案例

“宝洁”域名纠纷案

原告(美国)宝洁公司诉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称:宝洁公司是始建于1905年的跨国公司,是“WHISPER”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公司在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170个“WHISPER”和“WHISPER图形”商标。1995年,宝洁公司获准在中国注册“WHISPE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卫生用品,同年,又在中国注册了“WHISPER”的对应中文商标“护舒宝”,核定使用商品范围相同。宝洁公司在中国投资组建的广州宝洁纸制品有限公司独家享有在中国大陆使用“WHISPER”及其图形商标和“护舒宝”中文商标的权利。当广州宝洁公司准备在中国互联网上以“WHISPER”为标志注册域名时,却发现被告国网公司已抢先注册了“whisper.com.cn”域名,该域名一直闲置未开通使用。而以注册商标“WHISPER”为标识的妇女卫生用品是世界销售量最大的商品之一,“WHISPER/护舒宝”卫生用品在中国同类产品中的市场占有率、销售量均位前列,“WHISPER/护舒宝”在中国各地电视及报刊上所做的大量广告早已为中国公众熟知,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已将“WHISPER/护舒宝”商标作为全国重点商标进行保护。被告国网公司注册的“whisper.com.cn”域名与宝洁公司的驰名商标从读音、字母组合均完全相同,该域名是对宝洁公司的驰名商标的抄袭与模仿。原告方认为被告方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国网公司的此种行为旨在搭乘和利用宝洁公司的驰名商标所附属的商誉而行销自己,使宝洁公司无法在网络媒体上利用自己的驰名商标创造商机,降低了该驰名商标的广告价值,且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淡化了该驰名商标在网络上表现与区别商品的能力,损害了宝洁公司的合法权益。

问题:请就此案谈谈你的认识。

分析提示: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提倡和保护公平竞争,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应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告方宝洁公司是“WHISPER”“WHISPER/护舒宝”等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宝洁公司为宣传以“WHISPER/护舒宝”为商标的产品,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用,其市场占有率、销售量居同类商品的前列。“WHISPER/护舒宝”在中国是知名品牌,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信誉,为公众所知悉,其商标被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列为重点保护的商标。故应认定“WHISPER”商标为驰名商标。随着网络上商务活动的发展,网络域名已不仅仅是简单的网址号码,其已具有重要的识别功能,无论域名的注册者在该域名内是开展网上商务活动,还是提供信息服务,该域名均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成为重要的商业标识。驰名商标注册权人可以通过域名体现其商标的巨大价值,并凭借其商标良好的商业信誉在网络上获取商业利益。在上述特定条件下,依附于知识产权法律所保护的客体的网络域名,应受相关法律的调整。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规定,鉴于域名具有类似商标识别的功能及域名在同一级别上注册的唯一性,域名如与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即使该域名的注册者与驰名商标的注册权人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不同,或者该域名的注册者尚未开通使用域名,该域名也已与在先的驰名商标权益产生了冲突,降低了该驰名商标的商业价值,妨碍了驰名商标权人在网络上行使其相应的权利。故应认定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的域名的行为是侵犯该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美国)宝洁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来源: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52754.html)

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此条规定是对其他混淆行为而设的兜底性条款,为未来根据个案、新形势发展认定新类型混淆行为预留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