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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5.2.1.3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经济领域中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五项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经营者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独立自主地从事市场交易活动,任何竞争者不得强迫、胁迫或利诱交易对方同自己进行交易或不与对手进行交易。

2.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有两层含义:

(1)经营者在合法范围内从事市场交易活动,都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2)市场对所有经营者都是平等开放的,竞争者参加竞争的机会应是均等的。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① 公平竞争,竞争者只能以公开合法的手段进行竞争,不得进行幕后交易,搞欺诈和恶意串通;② 在市场交易关系中,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③ 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不正当行为妨害。

4.诚实信用、遵守公认商业道德的原则

此项原则要求经营者无论进行任何经济活动均应出于正当的商业动机,以正当的、符合商业道德的手段实现经济目的,在交易中恪守信用,严格履行义务。

5.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要求:① 竞争者主体地位应当合法;② 竞争内容应当合法;③ 在订立合同和确定交易标的时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