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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5.2.1.2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及立法宗旨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及立法宗旨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后于2017年11月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有五章三十二条,是我国明确规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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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

现代意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这个时期资本主义完成了从自由竞争阶段向垄断的过渡,垄断成为经济生活的突出特征。由于生产和资本集中,垄断组织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他们对中小企业的排斥和不正当限制也更加严重。同时,由于商品生产和交换数量的急剧增加和规模的急剧扩大,中小企业之间以及他们与垄断组织之间的竞争也日渐激化,不正当竞争行为日趋严重。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依靠经营者自律以及单纯依靠民商法来维持市场竞争秩序的做法,此时已难以奏效,世界各国为保障正当竞争的进行和部分权威的合理运用,纷纷加强竞争立法的制定,以确定和维护竞争秩序,使竞争免遭有悖于竞争原则的各种力量、方法、手段的威胁和破坏。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只有这样,才能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从而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